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有二種: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須為公務員之行為。
(二)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三)須行為違法。
(四)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五)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六)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須公共設施。
(二)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三)須人民之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四)須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