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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08總統公布刪除並修正行政訴訟法條文

行政訴訟法刪除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5及第178條條文;並修正第107條、第243條及第259條條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8條第2項規定,由司法院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
本次修法重點:
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是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由於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為了能就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明(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將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節錄自司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