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182條之1、第249條及第469條條文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 本次修法重點: 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是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由於明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為了能就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消極審判權爭議,明(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將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節錄自司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