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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節錄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