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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


(節錄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