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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主文

一、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 181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 9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公布時,除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外,其規範意旨相同),尚難謂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0年高判字第015號判決,得依本判決意旨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節錄自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