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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正「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

為妥善建立行政機關處理人民對裁罰案件陳述意見或申訴之處理機制,避免陳述意見或申訴制度未能發揮實質功能,法務部修正「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重點節錄如下(法務部110426日法律字第11003504850號函):

(一)行政機關進行裁處前,應確實依法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可考量視機關組織規模、案件性質及調查方法,依權責自行衡酌重大或特殊裁罰案件得組成審議小組,引進外部專家學者,審議提供意見作為行政機關裁罰參考。

(二)行政機關裁處時

1.法律同時規定有「處罰」及「限期改善()」之規定:行政機關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應改善()之內容,以利其改善()

2.法律僅規定「處罰」之種類及罰則:行政機關應善用行政指導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65),告知當事人可改善()之內容,以引導當事人為改善()之行為,促其遵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