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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9總統公布修正刑法第222條條文

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拍攝或直播性侵害影音紀錄之刑責嚴懲拍攝或直播性侵害等犯罪行為,遏阻N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

 

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法務部也將繼續落實政府防治網路性別暴力之政策,遏阻N號房事件不在臺灣發生!(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