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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主文

一、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二、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節錄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