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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主文

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節錄自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