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說明
一、 編製目的:
為健全機關檔案分類系統之建立及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之執行,爰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檔案分類編案規範」之規定,並參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及相關規定制訂本表,以為機關檔案分類管理及區分保存年限之準據。
二、 編製過程:
為使機關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有所統一,以期檔案分類、保存、銷毀及移轉等管理作業趨於標準化與制度化,由本府依地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及各相關規定,統一編製,層送檔案管理局核定。
三、 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四、 類目層級結構:
本縣依據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內容與性質,將其檔案區分為一般行政管理、地籍登記、測量、地價、地權、地用、地政資訊、地籍資料管理、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地籍資料申請、印鑑及授權書、規費、統計、地政法令等14類,各類下依業務類目,進一步視分類需要,依次以綱、目為檔案類目之區分層級。
五、編製方式:
本表係採檔案分類號與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製方式。
六、 使用注意事項:
本表各類如有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對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有重大影響、具有重要研究參考價值、具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應列為永久保存。
七、 本表實施日期:95年1月1日
本表自檔案管理局審核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