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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之處理

  • 發布單位:法制科
  • 發布日期:107-01-23

(一)第一次申訴: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二)第二次申訴:
消費者依第一次申訴,為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申請調解:
消費者依申訴之規定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