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申訴: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二)第二次申訴: 消費者依第一次申訴,為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三)申請調解: 消費者依申訴之規定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