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消費者保護法。
二、消費者保護機關
(一)主管機關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之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2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三)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之規定設置。其受理申訴、主持調解等職掌。
(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