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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書之填寫須知

  • 發布單位:法制科
  • 發布日期:107-01-23

一、訴願人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委任訴願代理人者,應於「代理人欄」填入訴願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並逐案附具委任書正本。委任書應具體載明授權事項,其經授與撤回訴願…等特別代理權者,並應載明之。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欄應載明其機關全銜。

 

四、「訴願請求事項」應載明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訴願請求有數項者,其理由欄亦應分項敘述。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欄部分應簡明扼要。

 

六、訴願書所附送之證物書件,應予編號排列,並於訴願書之「附件欄」中依序載明其名稱或字號。

 

七、訴願書格式分首頁、中頁與末頁,中頁可隨需要,自行增加頁數。

 

八、訴願書每頁銜接處應加蓋騎縫章,並記明頁數。訴願書內容如有增刪或訂正,應加蓋印章,並於其上方欄外記明增刪或訂正之字數。

 

九、訴願人如有任何疑問,請與我們聯繫,本府將竭誠提供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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